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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: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:
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。
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,應與事實相符,並註明經紀業名稱。
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這裡指的廣告,係指:
只要是可以讓不特定多數人得以收悉、知悉、觀看的即是所稱廣告。
像DM、櫥窗張貼物件表都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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